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可”兼得?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可兼得呢?
工伤保险待遇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可同时享受
因安全生产受伤的人员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还可请求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与职业病民事赔偿可同时享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